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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强奸陪酒女后,以12万为条件指使其撤案,犯强奸、妨害作证罪

2022-02-28 14:33:24

“她收了我12万,她是自愿的!”浙江杭州,男子李某邀请女子袁某,到饭店吃饭。席间,袁某喝下大量白酒后,导致醉酒。饭后,李某将醉酒昏睡的袁某,带至旅馆开房房间入住后。李某与朋友到KTV唱歌、喝酒。

在KTV喝酒结束后,李某返回旅馆房间,趁袁某醉酒之机,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。事后李某微信支付袁某一千元,离开酒店。

袁某回家告诉丈夫此事后,在丈夫的陪同下,到派出所报警。李某得知警方已立案侦查后,遂找到袁某夫妇,以愿意支付12万元为条件,要求袁某前往派出所,作虚假陈述,要求警方撤案。

民警发现有猫腻后,遂前往李某家中进行抓捕时,发现其未在家,后让其妻子电话告知其,民警有事找其,约其在附近的农贸市场见面,后民警开车至该处,并将李某传唤到案。李某到案后,未如实供述其所涉主要罪行。(案例来源:浙江杭州中院)

在法庭上,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观点,认为其不构成犯罪:

1、事后袁某收取了其1000元,二人系卖淫嫖娼违法行为;

2、袁某回家后才报警,可能是袁某被丈夫发现其有与男子开房行为,怕影响夫妻感情,才谎称被强奸的;

3、认定袁某处于醉酒状态的证据,未达确实充分的程度,袁某当时并非处于无意识状态,系自愿发生关系的;

4、从袁某工作性质、酒量及事后与李某微信聊天收费等来看,其对与李某发生关系,是默许的,本案不能排除袁某诬告李某强奸、李某遭遇“仙人跳”的可能性,袁某的陈述和其丈夫的证言,难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;

对此,检方提交了以下证据、观点,予以反驳:

其一、除袁某个人陈述外,有6位证人证言一致证实,案发当晚袁某喝醉酒,之后意识不清,大小便失禁;

其二、监控视频证实,案发当晚袁某被李某抱着进入旅馆房间;次日早上袁某离开时,仍走路摇晃;

其三、李某事后向证人顾某、姜某陈述过,其与袁某发生关系时,袁某是喝醉的。其陈述与证人姜某、顾某证言,能够相互印证;

其四、微信截图照片、袁某某的陈述、证人尧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,袁某陪酒小费标准是800元/班,往返打车实际支出178元;袁某应邀前往陪酒,事后收取李某微信转账1000元与其陪酒及打车费用相当,其醒后先打车回家、后其与家人遂报警,未违背常理。

基于以上在案证据相互印证,因此足以认定李某是趁袁某醉酒之机,违背妇女意志,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事实,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。

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,构成强奸罪的,处3-10年有期徒刑。

此外,李某事后以贿买方法,指使袁某等人作伪证的行为,构成妨害作证罪,依法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307条规定,采用暴力、威胁、贿买等方法,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,构成妨害作证罪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3-7年有期徒刑。

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,支持了检方的观点,以犯强奸罪,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;以妨害作证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;两罪并罚,决定对其,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。

一审宣判后,李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故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最后,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,无论从事任何职业的妇女,其合法权益,都受到法律保护,如若藐视法律,强行侵犯,即便事后支付钱财,也不会改变其侵犯妇女的犯罪事实!因此劝君务必要洁身自好,以免身陷囹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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